声环境功能区监测方法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02-02 16:11:58 人气:4040
B1 监测目的 评价不同声环境功能区昼间、夜间的声环境质量,了解功能区环境噪声时空分布特征。 B2 定点监测法 B2.1 监测要求 选择能反映各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特征的监测点1 至若干个,进行长期定点监测,每次测量的位置、高度应保持不变。 对于0、1、2、3 类声环境功能区,该监测点应为户外长期稳定、距地面高度为声场空间垂直分布的可能最大值处,其位置应能避开反射面和附近的固定噪声源;4 类声环境功能区监测点设于4 类区内第一排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交通噪声空间垂直分布的可能最大值处。 声环境功能区监测每次至少进行一昼夜24 h 的连续监测,得出每小时及昼间、夜间的等效声级Leq、Ld、Ln 和最大声级Lmax。用于噪声分析目的,可适当增加监测项目,如累积百分声级L10、L50、L90等。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 B2.2 监测结果评价 各监测点位测量结果独立评价,以昼间等效声级Ld 和夜间等效声级Ln 作为评价各监测点位声环境质量是否达标的基本依据。 一个功能区设有多个测点的,应按点次分别统计昼间、夜间的达标率。 B2.3 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 全国重点环保城市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城市和地区宜设置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进行不同声环境功能区监测点的连续自动监测。 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主要由自动监测子站和中心站及通信系统组成,其中自动监测子站由全天候户外传声器、智能噪声自动监测仪器、数据传输设备等构成。 B.3 普查监测法 B.3.1 0 ~ 3 类声环境功能区普查监测 B.3.1.1 监测要求 将要普查监测的某一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成多个等大的正方格,网格要完全覆盖住被普查的区域,且有效网格总数应多于100 个。测点应设在每一个网格的中心,测点条件为一般户外条件。 监测分别在昼间工作时间和夜间22:00—24:00 (时间不足可顺延)进行。在前述测量时间内,每次每个测点测量10 min 的等效声级Leq,同时记录噪声主要来源。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 B.3.1.2 监测结果评价 将全部网格中心测点测得的10 min 的等效声级Leq做算术平均运算,所得到的平均值代表某一声环境功能区的总体环境噪声水平,并计算标准偏差。 根据每个网格中心的噪声值及对应的网格面积,统计不同噪声影响水平下的面积百分比,以及昼间、夜间的达标面积比例。有条件可估算受影响人口。 B.3.2 4 类声环境功能区普查监测 B.3.2.1 监测要求 以自然路段、站场、河段等为基础,考虑交通运行特征和两侧噪声敏感建筑物分布情况,划分典型路段(包括河段)。在每个典型路段对应的4 类区边界上(指4 类区内无噪声敏感建筑物存在时)或第一排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指4 类区内有噪声敏感建筑物存在时)选择1 个测点进行噪声监测。这些测点应与站、场、码头、岔路口、河流汇入口等相隔一定的距离,避开这些地点的噪声干扰。 监测分昼、夜两个时段进行。分别测量如下规定时间内的等效声级Leq和交通流量,对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地面段),应同时测量最大声级Lmax,对道路交通噪声应同时测量累积百分声级L10、L50、L90。 根据交通类型的差异,规定的测量时间为: 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昼、夜各测量不低于平均运行密度的1 h 值,若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的运行车次密集,测量时间可缩短至20 min。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两侧:昼、夜各测量不低于平均运行密度的20 min 值。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 B.3.2.2 监测结果评价 将某条交通干线各典型路段测得的噪声值,按路段长度进行加权算术平均,以此得出某条交通干线两侧4 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平均值。也可对某一区域内的所有铁路、确定为交通干线的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按 前述方法进行长度加权统计,得出针对某一区域某一交通类型的环境噪声平均值。根据每个典型路段的噪声值及对应的路段长度,统计不同噪声影响水平下的路段百分比,以及昼间、夜间的达标路段比例。有条件可估算受影响人口。对某条交通干线或某一区域某一交通类型采取抽样测量的,应统计抽样路段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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